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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武汉市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浏览:9455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根据《省人社厅 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2〕9号,以下简称“申报评审条件”,附件2)、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职改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一)武汉地区尚未实行自主评审的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依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省职改办委托我市评审的中央在汉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

以上各类申报人员均需在武汉地区工作满1年以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申报渠道

(一)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高评办评审材料受理点审核。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个人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限制,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评审,经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职改部门或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附件1)逐级审核后,报市卫生高评办评审材料受理点审核。劳务派遣人员按照所签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应渠道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公司(视为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三)委托评审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省市职改部门委托同意后,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推荐,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高评办评审材料受理点审核。

三、申报数量控制

(一)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评审。纳入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按报备方案执行。未完成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按岗推荐。

(二)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选派、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援助工作半年以上,且在服务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进行申报。

(三)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实行职称倾斜政策,在一个职称晋升周期内,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

(四)非事业单位不控制申报数量。

四、基本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满足《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职管[2022]9号)所列基本条件、申报条件方可申报,其中:

(一)基层服务。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参评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人员,应当有任现职以来由政府或单位派遣的,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二级以上非公医疗机构申报人员自2023年起需满足同等基层服务要求。

(二)进修、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申报人参与的各级继教项目将在量化评分时予以赋分。

(三)水平能力测试。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2020-2021年武汉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成绩在我市2022年区域评审申报时仍然有效,2022年水平能力测试事宜待申报材料受理后另行通知。

(四)工作量统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全量统计申报人的电子及纸质工作量数据台账,如实填写工作量统计表并将统计明细存档备查。医务人员承担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任务期间工作量统计将按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倾斜。

五、专业申报目录

详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六、申报程序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形式。申报人应遵守个人申报诚信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准确填写表格,并按规定时间节点提交,逾期者视为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选择申报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请申报,多机构执业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申报。

1.单位账号创建。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账号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非公医疗机构账号由属地非公人才职称受理点创建,机构账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登录网址http://59.175.218.201:8502/index.html

2.网络申报。11月17日至11月23日,申报人员登录http://59.175.218.201:8501/#/,按网页《系统操作手册》进行身份认证、信息填报及资料上传。申报人应认真填写申报信息,上传评审材料扫描件并仔细确认,应避免扫描件不清晰或漏报、错报、未上传到指定位置等失误。个人网申材料提交后,要关注申报状态,如遇“退回修改”,应及时按照退回原因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

3.纸质资料(详见附件4,含必备资料、选择性提供资料)。

4.数字化资料。

(1)如申报人申报临床、口腔、中医类医师专业,需从《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主持)手术病例50例》中,选取5份病案资料扫描成PDF格式保存至U盘,文档以病案号命名,有多个文档的要按病案号顺序排列。病案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包括归档病案的全部资料,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能代表申报者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如申报人为从事药学监护岗位的临床药师,需提供完整药历,要求同上。

(3)如申报人为抗疫一线人员,用人单位将申报人员花名册电子版(附件5)保存至U盘。

(二)用人单位审核

各用人单位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落实推荐首审负责制及各级审核责任,认真检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溯源,是否存在禁止性申报评审职称的情形。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申报人并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1.资料审核。各用人单位于11月30日前同步完成申报资料线上线下审核。线上审核登录http://59.175.218.201:8502/index.html进行(逾期平台审核通道将关闭)。线下对纸质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审核人需在每份个人申报材料上签字(复印件还需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

2.推荐公示。各用人单位于11月30日前完成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推荐人《工作量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网申系统生成)、《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主持)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申报临床、口腔、中医类专业)、《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要技术(问题)专题报告》(申报公卫医师、药师、技师、护理等专业)、《新业务、新技术鉴定表》(如有则公示)等和单位投诉受理部门电话,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问题,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报送。

(三)逐级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或人社职改部门于12月3日前,按管理权限完成各单位申报推荐材料及程序的审核把关,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签名并盖公章)将申报材料于12月8日前报市卫生高评办评审材料受理点。

(四)材料受理

市卫生高评办评审材料受理点设在武汉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江大路138号,联系电话 18186602343。对不符合申报评审条件或未按规定程序及渠道进行申报的,不予受理。

单位经办人员送审材料时需严格遵守防疫规定,进入受理点需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持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全程佩戴口罩,不在办理场所聚集逗留。

七、收费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材料复核受理后缴纳。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长远性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思维模式,改革评价机制,深入贯彻推进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措施,坚决破除“四唯”倾向。单位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导落实,各级部门要细化措施密切配合,成立工作专班,切实组织好相关人员申报、聘任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单位要聚焦重点环节,层层压实责任链条,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如实填报对申报人的业绩考核情况及推荐意见。在申报评审期间,市卫健委将对申报材料和程序进行核查,市职改办、市卫健委将采取“双随机”方式对申报单位推荐审核公示情况开展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群众投诉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倒查、复查。如申报人、推荐单位存在申报材料造假、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关情况将视情予以通报。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大人事管理信息化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收集统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逐步实现标准化数字化采集个人工作量数据。武汉市全民健康信息市区一体化平台汇集了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常规业务数据,是医疗卫生领域各类业务数据收集统计展示的重要平台,自2023年起,我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将以各医疗机构上传“全民健康信息市区一体化平台”中相关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分析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请各医疗机构务必做好平台对接、数据上传和质量控制等建设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和连续上传。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认真贯彻实施,扎实做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及时反映、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附件:1. 附件2-鄂人社职管〔2022〕9号  省人社厅 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2. 其他附件.rar

 

 

武汉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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